问题 | 职务犯罪判决执行程序中的监管措施是否适用于任何类型的职务犯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判决执行程序中的监管措施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种类不同,对应的判决执行程序也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管束和拘留等监管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对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不适用或者减轻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职务犯罪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或者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另一种是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或者国家、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根据不同的情形,判决执行程序中的监管措施也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判决执行,应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监管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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