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 一审 程序、 二审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民事 诉讼 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审判时限 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的 审理期限 是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由于在审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或者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普通程序最多可以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最多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