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法律客观: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