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和保险丝。准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擅自路途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和保险丝。准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擅自路途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