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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释义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
    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
    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
    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
    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
    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
    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
    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
    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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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