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告费:320元人民币。 2、营业执照工本费:80元人民币。 3、工商登记费: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还会收取电子营业执照费用、法人培训费、私营协会会费等费用。 4、代理服务费:内资公司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外资公司代理费8000元人民币。 5、特殊行业审批许可证:普通行业审批许可证代理服务费2000元。 一、相关法律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以,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身份,不是法人组织。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没有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地方都无法变更。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办理现有个体工商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再办理新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