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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拆迁最新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释义
    成都市出台的《拆迁补偿意见》主要思想是实行房屋补偿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实行房屋补偿费。同时,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
    法律分析
    一、房屋补偿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实行房屋补偿费。
    根据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应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五、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拓展延伸
    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或者帮助弱势群体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支持措施。其中包括房补贴、物管费补贴和拆迁者提供的搬家补助费等。
    房补贴是指政府对购买住房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对购房者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或者对房屋进行税收优惠等方式来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
    物管费补贴是指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进行补贴,以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压力,提高物业管理质量。例如,政府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维修和更新物业管理设施,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拆迁者提供的搬家补助费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者提供的经济支持。例如,政府可以对拆迁者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帮助拆迁者缓解拆迁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鼓励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策性补贴是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帮助弱势群体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支持措施。其目的是促进特定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是一种有效的政府干预手段。然而,在实施政策性补贴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成都市出台了《拆迁补偿意见》,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补助等措施,旨在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人也应该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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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