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高速征地补偿标准2023 |
释义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规定了按人均耕地确定补偿安置倍数的标准,确保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同时要求统计部门实地调查产值,禁止任意更改数据。政府部门在征地方案批准后需公告相关信息,并直接支付补偿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2、征用耕地前三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3、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征地补偿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结语 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将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倍数,确保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合理性。同时,征地补偿费应公开透明,确保公示期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为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土地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农民的参保、生产发展和公益性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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