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实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二是教育社会公众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