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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样申请二手房商业贷款
释义
    二手房商业贷款的流程主要包括递交材料、评估、银行审批、交首付、过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以及银行放贷等环节。其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银行对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并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领取房产证。银行还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并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法律分析
    二手房商业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具有房屋产权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部分以所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审批、过户、抵押、放款等。
    一、递交材料、提出申请
    1、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领取并填写二手房个人贷款申请表,填完后将所有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审阅。
    2、工作人员会就材料做出初步评估,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
    3、最后三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
    二、评估
    1、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
    2、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
    3、交易方需交纳评估费。
    三、银行审批
    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二手房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
    四、交首付,办理过户
    1、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二手房首付款。
    2、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
    3、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领取房产证。
    五、办房产抵押登记、保险手续,银行放贷
    1、买方领到房产证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
    2、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拓展延伸
    二手房商业贷款是指出售房屋所获得的贷款,用于购买或改造商业用房的贷款。在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房屋性质:确保所购买的房屋为商业用房,并且具有完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 房屋价值:商业用房的房屋价值通常较高,因此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3. 贷款金额:根据房屋价值、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因素,银行会确定贷款金额。
    4. 还款方式:商业用房贷款通常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金额固定,每月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逐渐递增。
    5. 利率:商业用房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需要根据银行的政策进行支付。
    6. 手续费:商业用房贷款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具体费用和申请条件需要根据银行政策而定。
    7. 抵押物:商业用房贷款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物,可以考虑提供担保人或者增加首付款。
    在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时,需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了解相关条款和利率。同时,需要了解商业用房贷款的风险和还款方式,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
    结语
    二手房商业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具有房屋产权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部分以所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审批、过户、抵押、放款等。具体流程如下:
    一、递交材料、提出申请
    1、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领取并填写二手房个人贷款申请表,填完后将所有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审阅。
    2、工作人员会就材料做出初步评估,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
    3、最后三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
    二、评估
    1、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
    2、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
    3、交易方需交纳评估费。
    三、银行审批
    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二手房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
    四、交首付,办理过户
    1、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二手房首付款。
    2、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
    3、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领取房产证。
    五、办房产抵押登记、保险手续,银行放贷
    1、买方领到房产证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保险。
    2、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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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