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复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