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能鉴定出文书的形成时间吗?可以的。但不能鉴定出文字产生的准确时间,只能测出大概时间,而且还有很严格的要求。文件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从而确定该文书的真实性。文件形成时间是指文件的形式、内容等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范围,包括文件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件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件物质材料生产时间等的总称。文件形成时间检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定某一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么时间制成的;二是确定某一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文或某几个文件是否同时制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