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重疾险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承认已经存在的疾病,因此理论上来说,购买重疾险前已经被诊断出患有红斑狼疮的被保险人是无法获得理赔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红斑狼疮,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对其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应当是在合同成立前未存在的疾病。 3.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了解有关法律,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等情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之,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前已经被诊断出患有红斑狼疮,那么保险公司是不承认该疾病的,因此也不会对其进行理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患有该疾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对其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