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权发生,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不清晰,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担保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的债权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其承担的责任如下:1、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未能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如果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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