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