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纠纷维权主体都是谁? |
释义 |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一、房屋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1、在判断某一房屋或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就看其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具备的,构成专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规定前两个条件,但还没有登记的,是否构成专有部分,还要具体分析。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也构成专有部分。 2、露台等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规划。有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露台方构成合法建筑,反之,加建露台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3)销售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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