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相邻采光的条件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相邻采光的影响因素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并探讨了采光权是相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关注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以及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 法律分析 相邻采光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近导致阳光无法充分照射到每一层。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采光权的维权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拓展延伸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利用人对房屋外立面、窗户等采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某些城市或地区,采光权被列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然而,采光权并非一项绝对的法律权利,其取得和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采光权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采光权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采光权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2. 采光权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已得到批准; 3. 采光权人的房屋符合采光权申请的要求,如房屋高度、采光面积等; 4. 采光权人已向相关部门申请采光权,并获得了批准。 一旦采光权人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行使采光权,确保其房屋的采光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采光权人也有义务合理利用采光权,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权,并确保采光权的使用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采光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采光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道德准则。在采光权的行使过程中,采光权人应注重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合理利用采光权,以实现采光权与环保、和谐共处的目标。 结语 采光权是相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房屋出售前的开发商、业主或承租人等,都应依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同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采光权受到侵害,业主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但要注意采光权侵犯的认定需要专业鉴定,同时房屋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也不是决定侵权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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