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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依据以及原则。主要方式包括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方便公众知晓。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提高政府信息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法律分析
    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方便公众知晓。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
    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
    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网络信息化的社会不仅仅给广大群众带来示思维上的变化,也有助于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展开。政府信息公开让政府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和网民有更近距离的接触,拉开网络宽度,健全网络安全意识。
    拓展延伸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主动公开。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 定期公开。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3. 专项公开。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4. 予以公开。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予以公开。
    5. 公开时限。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公开方式。莲花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可以采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方式公开。
    综上所述,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应当遵循以上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合法、规范地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莲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同时也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政府责任原则和一般公开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需要解决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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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