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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有几种?
释义
    本文介绍了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途径和申请流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是通过“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在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要填写《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涉及第三方权益,受理机构还需征求第
    法律分析
    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有两种:
    1. 公开形式:
    a. 通过“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b. 在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连城县居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2、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如下: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 如果申请符合规定,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5.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其提供。
    6.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答复,包括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公开的答复。
    7.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作出答复后,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印章。
    综上所述,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包括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审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印章等步骤。
    结语
    连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到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连城县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或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冠豸山”连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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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