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的终身和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