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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释义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市级政府、乡(镇)政府。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符合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和行政机关有责任向公众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同时,个人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和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这些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虽然我们知道群众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以赣县为例,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
    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三、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拓展延伸
    根据《赣县政务公开办法》第三条,赣县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政务、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信息。具体来说,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经济信息公开范围包括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信息;文化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信息;社会信息公开范围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生态信息公开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因此,赣县信息公开范围广泛,涵盖了政府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和社会的发展。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和行政机关有责任向公众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和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这些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赣县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市级政府、乡(镇)政府。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符合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乡(镇)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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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