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怎么才能过户 |
释义 | 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属于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村民在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农村房屋后,需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过户的手续如下第一、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第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第三、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第四、通过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证。 一、农村土地征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范围; (2)面积; (3)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 (5)安置途径; (6)征地用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一书四方案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集体房产证怎么过户 集体产权房子过户首先是需要携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所需的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想要过户到购房者个人名下,必须要知道原来房主是否有房产证。 集体房产证过户的程序: 1、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可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3、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4、通过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发证。 集体房屋房产证能过户,但过户时主要有以下限制: 1、办好原房主房权证、必须经单位同意后过户。 2、小产权只能经单位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受限制,而其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则不受其限制。 3、买房者以后卖房要通过单位同意。 4、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把户口迁入该村,生活若干年,依法行使该村村民的义务(比方说承包责任田等)后,取得村委或村集体的认可,认同是本村人口,同意为开具使用宅基地的证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5、集体房产证变更个人房产证的住户,需要购房时与单位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和单位开具的房产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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