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 |
释义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 1、以人为本; 2、政府主导; 3、社会互助; 4、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的主要影响如下: 1、灾难会带来实质性的创伤和精神障碍; 2、绝大多数的痛苦在灾后一两年内消失,人们能够自我调整; 3、由灾难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非常少见; 4、有些灾难的整体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因为它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5、灾难扰乱了组织,家庭以及个体生活。 自然灾害的特点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自然灾害具有广泛性与区域性; 2、自然灾害具有频繁性和不确定性; 3、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不重复性,主要自然灾害中,无论是地震还是干旱, 洪水,它们的发生都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 4、自然灾害具有联系性; 5、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具有严重性; 6、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可减轻性。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