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荒山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荒山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确定,非耕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10倍计算,附着物补偿参照建筑造价。安置补助费根据耕地、菜地、园地、鱼塘等产值的倍数确定,最高不超过产值的10倍。征用集体宅基地、林地和划拨国有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农村荒山征收需签订协议确定补偿方式和内容。 法律分析 一、国家荒山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荒山征收补偿标准是是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在当代这个社会,对于农村的荒山在进行征收的时候,那么必须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有就是当地的土地所处的区片来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标准,然后对此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实际上关于补偿的方式和补充的内容都要在这个协议书当中确定。 结语 在征收荒山并进行补偿时,根据土地产值和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包括有收益非耕地、无收益耕地、附着物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费。对于安置补助费,根据耕地、菜地、园地、鱼塘等的年产值确定补偿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补偿协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情况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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