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肝硬化患者购买的重疾险不包括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应合理合法。同时,如免责条款未明确约定相关症状或疾病,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条款: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保险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值或者其他确定保险费的事项; (三)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四)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保险金的种类、数额和给付方式; (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程序和期限; (八)争议处理的方式和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免除事由和范围,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应认定为有效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但保险人可以约定承保一定的风险范围或者免除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若以不明确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是不合法的。肝硬化患者重疾险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免除事由和范围,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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