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在查封、扣押。(三)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榆违法行为无关;(四)查封、扣押期限以及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