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谅解后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一、刑事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自诉人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中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具体如下: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功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三、八种犯罪不可以刑事附带民事 八种犯罪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 2、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构成的犯罪; 4、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后提起的; 5、其他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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