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监督检察院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1、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2、公诉部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 4、检察技术部门,负责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检察院的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5、对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