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办理产权证有什么程序2023 |
释义 | 房地产过户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已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文件、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需要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需要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需要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律分析 一、房产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的第一步是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务必先进行公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二、房产过户的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拓展延伸 房地产过户是指将一个房屋的所有权从一个业主转移到另一个业主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过户应当由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具体的步骤如下: 1. 双方协商确定过户价格:在房屋过户前,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就过户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2. 准备相关材料: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准备好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双方需要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提交过户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4. 等待审核通过:过户申请需要经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可以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5.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审核通过后,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缴纳过户税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 6. 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购买方可以领取新的房屋权属证书,而出售方则应将原房屋权属证书交回给购买方。 7. 通知相关部门:房屋过户后,出售方和购买方还需要到相关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办理相关事宜,如水电过户、燃气过户等。 8. 完成过户手续: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总之,房屋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过户过程中,出售方和购买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房产过户是房屋买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在过户过程中,务必先进行公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此外,还需要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分割协议书、已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文件、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文件、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文件、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文件、拆迁补偿的文件、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收购或合并企业的文件、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六条\t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一条\t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六条\t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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