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 一、是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是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是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 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变更;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当收回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