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质押人一般是指出质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交付质押财产并保证质权人可以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质权如何设定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债务人转移占有的动产享有质权,如果债务人未能按要求履行债务的,可以对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动产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需要注意: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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