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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的分类有哪些
释义
    根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民法典》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定为质权的主要形态,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定。
    2、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不动产质权在古代普遍存在,因为其是农业经济的产物,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其缺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逐渐为社会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本的法律中还存在不动产质权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不承认不动产质权。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只能设定抵押权。
    3、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在目前的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民法典》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定。
    一、权利质权及其特点是什么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特点: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在此意义上,质权和抵押权都可以往外流为价值权。
    2、设定质权与设定抵押权均须订立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担保以牺牲质物的使用价值为代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以交付权利作证、出质登记、“记载”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而以登记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也不准备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押。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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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