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质押合同包括下列内容:质押权人和出质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的方式、时间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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