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和质权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以下这些: 1.标的物种类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 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 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一、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并存的问题 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对于先成立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是,如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应该注意的是,质权人以出质物为自己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无效,因为质权人并非所有人。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二、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有哪些 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有: 1、担保债权。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执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权实现费; 2、标的物的有效性。质权的效力与从物有关,但从物不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质权人的效力。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收集孳息。转质。对质物进行处分,并优先支付其价格。费用支付请求权。保护质权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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