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向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的职责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重点项目的监测、监督和科研工作,培训高级技术人员,对下级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地区(自治州、盟)和设区站的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所辖区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技术人员,对辖区下级站进行技术指导。 县(旗)、不设区站的市站、市辖区站负责本地区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医院、卫生院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和各项卫生防疫监测、监督和有关科研、培训工作。 医院的预防保健科、卫生院的卫生防疫组,负责管辖区(地段)和本院的卫生防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