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材料报备工作,由市会计局具体负责;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工作由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年检相关事宜请咨询市工商局。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材料报备工作,由市会计局具体负责;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工作由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年检相关事宜请咨询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