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丢失,能起诉离婚吗 |
释义 | 结婚证丢失,能起诉离婚吗? 起诉离婚需要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结婚证丢失,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的效力等同于结婚证。 1.补齐结婚证 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需要注销结婚证才能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如果实在没办法,最笨的方法就是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后再离婚。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补办结婚证注意事项 1、补领结婚证,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应当本人到场;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缺失证明和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近亲属出具证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薄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认定婚姻登记档案确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登记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因婚姻登记有瑕疵,或因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申请换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可以为当事人换发婚姻登记证,换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军人应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