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币政策是国民党政府废止银本位制、采行纸币制的一次币制改革。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所实行的货币政策之一。亦称法币改革。中华民国建立以来,中国以银元为货币本位。1935年11月 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称中、中、交、农)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银元在市面流通,并限令各金融机关和民间储藏的白银、银元交由中央银行收兑。单这次“白银国有”,国民党政府即取得白银约计三亿元以上。同时规定法币汇价为一元等于英镑一先令二便士半,由中、中、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从此,中国的钞票从可以兑现的信用货币一变而为不兑现的纸币,但还不能算是一种纯纸币制度,而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度,因为它可以自由兑换外汇。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八一三”淞沪战起,外汇大量外逃,国民党政府为了防止外汇套购,开始实行外汇统制政策,废止无限制买卖外汇办法。从此,法币对内既不能兑换银元,对外又不能自由买卖外汇,它就成为一种纯纸币本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