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号在不知情进行诈骗后果谁负责 |
释义 | 当事人 租号进行诈骗是当事人要负责的。诈骗公私财物,较大数额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的通知不一定都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会效率低下,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管理。如网站托管服务商一般只负责网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网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接到具体举报后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 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7%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4、从事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收购身份证、银行卡等服务)和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可以说,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是只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应当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5、其他情形。例如,故意避开监管措施的。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采取了故意避开监管措施的方式,如带着头套去ATM机替人取钱,以防备摄像头。对于类似避开监管措施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又如,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证据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即通过行为人案发后规避调查、通风报信等的事后表现推定其主观明知。此外,如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是协助隐瞒的,都是会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的嫌疑,微信本身是禁止出租的,出租微信给他人进行诈骗活动的,肯定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但如果是不知的前提,那么将不够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