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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负责,即使材料不合格,一旦经验收后使用,责任由承包人或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谁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进场的材料,经施工单位验收并使用,质量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包括甲供材料,即使不合格,一旦经承包人验收后使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拓展延伸
    发包人提交的材料未达到要求,导致项目延迟
    发包人提交的材料未达到要求,导致项目延迟。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与发包人进行沟通,明确要求和标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时,我们可以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合作,寻找替代方案,以避免项目延迟。另外,我们还应该审查合同条款,以确定是否可以对发包人采取法律行动,如索赔或追究责任。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沟通和协调,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确保发包人意识到其责任和后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的验收和使用负有质量责任,即使甲供材料不合格,一旦经承包人验收后使用,责任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因此,在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中,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承担。在解决问题时,沟通、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以及寻找替代方案都是值得考虑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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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