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害人亲笔书写陈述。但是对于接受询问的录音录像以及案件中对其他涉案人员询(讯)问的录音录像以至于案件其他证据,被害人无权要求浏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