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法规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7: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