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