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期限租赁合同,如果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另一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时,会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亦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二、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 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欠的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