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