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流转期限为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