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当支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时,应认为与主支付义务有关,并有权同时履行辩护。 促进合同的方式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合同相对原则的突破。因此,其行使条件和程序受到严格限制,以免损害债务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代位权和撤销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不能由仲裁机关等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免费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