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别是: 1、承诺,也称“接受”或“收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2、承诺的构成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因不是受要约人,当然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发出要约。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是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选定受要约人意味着要约人只是想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而并不愿意与其他人订约,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如果允许第三人作出承诺,则完全违背了要约人的意思。当然,在某些意外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任何第三人可以对要约人作出承诺,则要约人应当受到承诺的拘束。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作的答复,因此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只有到达于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