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报销生育待遇的流程、范围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标准包括津贴补助和一次性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分析 一、报销申请流程 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 二、报销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三、报销标准 1、津贴补助 ①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 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 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 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2、一次性补贴: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拓展延伸 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所需凭证及流程涉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同时,在生育保险报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定的生育保险报销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否则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结语 生育报销流程及标准如下:一、报销申请流程:在产假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所在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生育待遇报销申请;二、报销范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三、报销标准:1.津贴补助: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2.一次性补贴:流产:400元;②顺产:2400元;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08-02)\t第十四条\t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四十四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四十一条\t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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