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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如何规定?
释义
    本文探讨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及其在犯罪评价中的作用。文章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侵犯多个客体,但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单纯一罪,因此从一重罪处断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内在本质。同时,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虽然触犯多个罪名,但其危害性较实施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合理评价。文章提出了在确定重罪时应按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
    法律分析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在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各种罪名中,从一重罪处断,这也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原则,具有极高的合理性。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第一,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拓展延伸
    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个犯罪行为中,因为其具有某种危害性,而可能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刑罚应当适用,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想象竞合犯中,特别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例如,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犯有数个危害性犯罪,同时构成特别法所规定的犯罪,应定重罪,实行数罪并罚。
    2. 重罪吸收轻罪:如果数个罪名中,特别法所规定的罪名较轻,应优先定重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犯有数个危害性犯罪,其中有一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定重罪,实行数罪并罚。
    3. 特别法包容普通法:在想象竞合犯中,特别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应根据特别法的包容性原则,选择适用特别法。例如,我国《刑法》第173条规定,犯有数个危害性犯罪,其中有一罪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应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重处罚。
    4. 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在想象竞合犯中,如果数个罪名中,特别法所规定的罪名相同,且均属于危害性犯罪,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例如,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犯有数个危害性犯罪,其中有一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重处罚。
    总之,在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原则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结语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是一种在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各种罪名中,从一重罪处断的立法原则,其合理性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采用这种处罚原则可以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评价,同时控制刑罚的轻重,使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一些原则性的做法,如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对轻罪的附加刑可以并罚,而对于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3)\t第八条\t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3)\t第四条\t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t第一条\t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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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