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驾者是否能在国企工作? |
释义 | 醉驾可能导致国企职工被解雇,但判拘役或缓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雇或给予其他处罚。醉驾案件不予起诉的情况包括未造成严重后果、非高速公路醉驾、非营运车辆醉驾等。自首情节在被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主动交代醉驾不构成自首,但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 一、醉驾还能在国企上班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国企职工被判拘役或者缓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规定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还是给予其他处罚,取决于用人单位。如果是拘役或者缓刑,企业可以不解除合同,但是判实刑的,一般要解除合同的。 二、哪些情况下醉驾案件不予起诉?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小于140mg/100ml的,且无如下8种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三、如何认定醉驾中的自首情节? 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 结语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醉驾者将采取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国企职工若被判拘役或缓刑,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醉驾案件不予起诉的情况包括酒精含量低于一定标准且无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伤害、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行为人是否主动交代、报警、如实供述等有关。醉驾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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